DB5304∕T 102-2024 饲料产品监督抽样工作规范(玉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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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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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CSICS,65.120,CCS CCS CCS,B25 5304,玉溪市地方标准,DB 5304/T 0102—2024,饲料产品监督抽样工作规范,2024 - 07 - 28发布,2024 - 09 - 27实施,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 5304/T 0102—2024,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玉溪市饲草饲料工作站提出,本文件由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玉溪市饲草饲料工作站,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双玲、张海鹏、姚利金、唐正刚、黎春霞、高媛娟、路国良、李良华、郑云川、关翔、刘亚、王冉、张发强、杨灼雄、梅水芬、张云、盛艳娜、周勇、李建雄,本文件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DB 5304/T 0102—2024,2,饲料产品监督抽样工作规范 饲料产品监督抽样工作规范 饲料产品监督抽样工作规范 饲料产品监督抽样工作规范 饲料产品监督抽样工作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饲料产品监督抽样的原则、抽样准备及要求、抽样方法、抽样程序、拒抽处理及抽样纪律的规范性操作规程,本文件适用于玉溪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例行监测抽样、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抽样、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 饲料产品质量监测抽样、饲料产品质量纠纷应急处置抽样等情况下,需要抽取饲料产品的参考和应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648-2013 饲料标签,GB/T 14699-2023 饲料采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官方采样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样品的定义,从批量受检的饲料产品或原料中,按规定抽取一定数量的具有代表性的部分,称为样品,3.2,饲料产品,本文件所称饲料产品包括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3.3,抽样对象,本文件抽样对象包括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户)、畜禽养殖场(户)的自配料,4 抽样原则,DB 5304/T 0102—2024,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抽样原则,抽样人员应持证上岗,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不弄虚4.1 作假、以权谋私,认真按操作规程进行,实施饲料产品监督抽样,根据生产、经营和养殖状况,结合上级监测计划要求,本级部门工作履4.2 职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确定被抽检单位,有计划完成抽样任务,抽取样品应考虑到有充分的规范性、代表性和真实性,在养殖环节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严格遵守养殖企业的防疫规定,规范做好人员防护的情况下4.3 开展抽样工作,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抽样,所抽样品须是被抽样生产企业自检合格产品(养殖者自配料4.4 除外),并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同时满足检测和异议期要求的时效,5 抽样准备及要求,抽样准备 5.1,5.1.1 抽样前组织参加抽样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抽样应由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人员执行,5.1.2 准备抽样所需工具,如取样器、普通铲子、手柄勺、封条、胶带纸;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相应的容器和设备,抽样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以避免对样品质量的影响,并由专人检查和负责发放,5.1.3 抽样的数量根据检测要求和检测目的来确定。抽样的份数及样品重量,生产、经营环节不少于3份、养殖环节不少于4份;每份样品的重量不少于500g,抽样要求 5.2,5.2.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抽样过程中,应在其成品库或自检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应确定一名抽样负责人,负责抽样方案的具体实施及协调,5.2.2 对疑似饲料质量问题举报投诉或纠纷所需进一步抽样的,抽样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证件,抽样方需在抽样单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被抽样方需在抽样单上签名或盖章,5.2.3 饲料生产、经销商与养殖户在出现饲料质量纠纷,应先对饲料质量和安全性作出评价,不能协商解决的,尽快抽样送检。抽样之前最好先向检测机构电话咨询,整个过程多方共同见证抽样,建议抽样前取得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初步临床诊断意见书,5.2.4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主动出示抽查文件和执法证件;对生产环节抽样,现场应有企业技术人员;对经营环节抽样,现场应有生产企业销售人员和经营企业负责人;使用环节抽样,现场应有生产企业销售人员、经营企业负责人、当地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使用负责人,5.2.5 受检饲料产品或原料包装、标签应满足GB/T 10648-2013要求,所抽取的各类样品应具有代表性、真实性,6 抽样方法,样品采集分以下两种情况: 6.1,DB 5304/T 0102—2024,4,a) 在饲料经营、生产企业成品库或养殖场储料间抽取饲料样品。样品需随机抽样:在饲料中随机抽5-10个点,然后对每个点进行混合搅拌,使得同一抽样点内的样品充分混合;每个样品不少于三份,用3个9#自封袋分装,配合料、浓缩料、饲料原料每份取样量以500g为宜,b) 抽取反刍饲料及动物源性产品应单独使用容器,防止交叉污染。对有特殊保存要求的样品应配备相应的容器和设备。抽样人员应妥善保存所抽取的样品,防止样品变质,样品分装 6.2,将样品自封袋中空气排空封口,装入牛皮袋中写上对应编号、压实牛皮纸袋并封口,用透明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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